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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结合具体业务的要求,担保人需与受益人协商谈判,拟定完备的保函文本,一般应有以下主要条款:
  1.担保申请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2.担保受益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3.担保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4.保函通知行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5.保函依据的主合同或标书的编号、日期及事由等。
  6.担保的种类。
  7.担保的性质,即是否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
  在有条件保函中应列明对价条款和抗辩条款,即要求担保受益人实际履行主合同,如果担保受益人在履行主合同时有欺诈、胁迫和不道德、不适当的行为,则担保人享有与担保申请人相同的抗辩权。
  除非担保受益人是国际知名企业,一般不对外提供无条件偿付保函。如应申请人的要求确需提供这样的保函,应在与申请人签定的担保协议中注明有关条件,并报总行审批。
  8.担保的金额(包括本息等)和币种。
  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与主合同有关的债务,并且其金额将随着合同的履行或担保义务的履行而相应自动减少。
  9.保函的期限(包括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及关于合同或保函履行完毕或已过有效期的保函自动失效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对外提供的保函不能敞口,即不可提供“延续不断的”担保。如确需敞口,应说明理由,报经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同意。保函失效后保函受益人应将保函正本退还担保人。保函的展期须报经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批准。
  10.保函的索赔条款。
  担保受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保函条款中应规定所需书面文件,包括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索赔函及其他单据和证明文件。
  11.保函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条款。
  一般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或与受益人协商适用国际认可度较高的第三国(地)法律。
  12.保函的转让条款。
  对外出具的保函一般不允许转让,若须转让应列明限制条款,规定须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并出具书面认可,规定受让对象及转让次数等。
  13.保函的变更条款。
  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外出具独立于主合同的保函(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除外),并且应在保函条款中规定,保函开出后,保函所依据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如需更改,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认可,否则保函自行失效。
  14.保函的保兑条款。
  未经总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不应接受加具保兑的要求,也不得对他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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