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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调销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暂行办法

  (二)资金计划部门每月分地(市)内、省内跨地区、跨省逐级汇总上报《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
  (三)信贷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调出企业的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调拨计划和履行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采取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引起的资金调拨,原则上按照“此增彼减”的办法进行调剂。上级行在分别接到承兑行和收款行上报的《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后,按付款日期进行排列。所需资金分层次、分别由县(市)支行及其代理行、地(市)分行、省级分行和总行的资金计划部门负责调剂安排。由于承兑引起清算汇差资金不足时,应由上级农发行向承兑行注入启动资金,增加承兑行的专项借款。在向受理行清算汇差资金的同时等额收回收款行的专项借款。
  第十四条 所需贷款规模原则上由上级行按月汇总安排,按季调整。
  第十五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的信贷部门在汇票承兑后,要经常深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按规定的数量、质量调入粮棉油;汇票到期前,要督促企业筹措资金。对企业资金不足的,要区分不同情况,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给予贷款支持。购销双方如发生经济纠纷,由双方企业自行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收款行的信贷部门在票款收帐后,要全额收回调出企业的贷款本息。收款行将收回的资金要及时上划,归还上级行借款。
  第十七条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统一使用农业银行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凭证,加盖专用章,并按照有关结算制度、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订亦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市地内┐
附表:       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报表│省 内│
                      └跨 省┘
               年  月  日

承兑行(收款行):                    单位:万元
────────┬────┬────┬──────┬────┬─────
承兑行(收款行)│签发日期│承兑日期│粮棉油品种 │承兑金额│备  注
 名    称 │    │    │及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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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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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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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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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章):               填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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