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被审计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二)与被审计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三)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四)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五)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七)审计计划;
(八)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九)与被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十)被审计单位声明书;
(十一)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底稿及副本;
(十二)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十三)其他与完成审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第十四条 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第四章 所有权与保管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