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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一)审计约定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审计约定事项的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五)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审计意见类型。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
  (四)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六)审计结论;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的全部材料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应说明事项。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会计师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第三章 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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