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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国税发[199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6月7日在拉脱维亚首都里加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拉脱维亚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1月21日和1997年1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30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7年1月27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7月1日以国税函[1996]40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计委(办公厅),外交部(条法司、欧亚司),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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