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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81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行试办再贴现业务。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的再贴现业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存款帐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年度再贴现限额之内,确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的再贴现总量。
  第四条 再贴现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4个月。
  第五条 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六条 实付再贴现金额按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即: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年再现利率÷360)
  第七条 再贴现的申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再贴现,应具有一定的直接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业务量,按发生额计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办理的贴现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的比例不低于2∶1。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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