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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1日)


机械部、电力部:
  大型电站是国家的重点项目,发电设备是电力建设的基础设施。目前,国家对大型发电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制定国家指导价格。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4号)中,规定发电设备价格要接受国家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这一规定,针对发电设备生产和销售的特点,并结合目前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现状和需要,现将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明确规定如下:
  一、国家对大型发电设备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发电设备为目前国内生产并装机且生产周期较长(一年以上)、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的主力机型。具体范围现规定为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设备主机和水轮机转轮直径5.5米及以上水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发电设备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是: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目标,适应宏观调控经济的要求,兼顾国家、生产企业和电力建设单位三方面的利益;规范定价行为,反对不公平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制定或调整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正常生产情况下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适当利润合理确定。合理安排比价关系,实行优质优价。
  三、国家每年颁布大型火力发电设备国家指导价格。国家指导价格由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组成。其中准价格作为产需双方在计划年度生产并交货的产品结算价格;产需双方订货时,应以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签订合同价格。
  四、发电设备国家指导价格的定价程序如下:
  (一)生产企业每年四季度将报告期年度发电设备的实际制造成本(表式见附表一)和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
  (二)机械工业部对生产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指导价格建议,商电力工业部后报送国家计委。
  (三)国家计委机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与有关部门研究并进行协调后,制定大型火力发电设备国家指导价格颁布执行。
  (四)水轮发电机组的价格,由机械部、电力部共同商定后报国家计委发文执行;如两部意见不一致,由国家计委仲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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