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7年2月14日 公通字〔199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特别是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基层公安机关甚至把治安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忽视处罚的社会效果,导致了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有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用罚款处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形成恶性循环,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依法从严原则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治安管理的成效,关系到治安秩序的好坏。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性,认真检查、纠正本地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认真纠正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错误做法。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给基层公安机关规定罚款指标,已经下达的指标一律停止执行。对于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必须从严控制。对下列几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不得单纯进行罚款处罚,依法应当治安拘留的,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违反枪支、民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要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枪支管理法》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对违反《
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枪支配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的枪支,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