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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规定》的通知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局决定。对审计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审计人员不能停止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局根据审计署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及建设部或审计署的授权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小组成员、有关要求,并告知被审计单位享有就审计小组成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并为审计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者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局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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