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审计局对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八条 审计局有权要求建设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报送下列资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要求的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谎报。
  第九条 审计局进行审计时,享有以下权力: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计局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该项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
  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但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向审计局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一)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二)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或审计事项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