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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2.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者是否提供了所需的各项保证;
  4.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中标者履行合同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财力保证;
  6.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定标: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条款和投标情况,评选中标的几个方案,提供给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本办法推荐按信誉和业绩15%、能力20%、技术条件20%、报价45%加权平均择优选定中标者。
  开标至定标时间不应超过60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可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加盖公章。

第六章 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单位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原则一致。
  第二十九条 国内主机及大型配套设备合同应交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审核鉴证。主机设备合同同时报部计划司平衡,以便列入两部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 定标后一周内,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并退回投标保函。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将设备转包和大量分包,如确需分包时,在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可分包给资质符合投标条件的制造厂,分包要签订分包合同,由中标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和质量负责,由于分包而产生的运输问题及运费的增加,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履约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权利、责任,要严格遵守索赔的约定。对因受国家计划变化,不能按时开工,而设备合同推迟交货的不受索赔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在调整设备价差时予以考虑。
  第三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可由法定仲裁部门仲裁或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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