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他标准能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IEC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
(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消标书;
(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
(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方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在决标前有责任保密。与中标者所签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致,不得随意偏离。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确定标底,但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条件:凡具有法人资格、与招标设备相应的生产能力、组织供应能力、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并响应标书技术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保函;投标者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投标保证金保函。一般按总金额的2%,最低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投标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业绩情况,人员、设备、技术、生产、供应的能力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时所承担的任务,财务情况。
3.投标报价单,其中包括分项设备单价、总价;原材料需要量及单价、总价;外协件单价、总价等。
4.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规范、标准等技术保证资料,设备尺寸、图纸及运输条件等。
5.中标后中标者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主要是补偿中标者违约时项目所受的损失。
以上文件1、3、5需单独密封加盖签章送交招标者。
第十六条 投标者应承担报价风险,报价时要考虑一定周期的价格因素,除经电力部确认的,影响价格的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外,一经中标,不应调整。报价时可视招标者要求包括或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