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村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
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0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
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例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