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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村领导小组。
  2.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
  4.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
  5.出售招标文件。
  6.成立专家评标小组。
  7.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8.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九条 关于招标公告(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  
  公告(通知)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
  2.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0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
  3.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5天。
  第十条 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过去的业绩情况;
  3.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4.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
  5.财务状况。
  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10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10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
  (1)投标须知;
  (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
  (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
  (4)要求的供货范围;
  (5)合同条款。
  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例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
  3.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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