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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还本销售”商业活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属专项清理工作,适用期已过)

关于禁止“还本销售”商品活动的通知
 (1994年10月8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办、商委、商业(贸易、商务)厅(局)、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局、供销合作总公司:
  最近,一些省、市的工商企业对某些商品实行所谓“还本销售”,许诺凡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额的商品,一年或数年后将购物数的部分或全部返还给消费者。这种做法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企业的偿还能力,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在一定的时期内企业可能会因某种变化或因停产、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或破产,届时将出现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规定:所有国有商业企业在推销活动中,一律不准采用“还本销售”的方法推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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