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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审计划分

  第七条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分别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负责制定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办理文化部直属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九条 省以下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文化系统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办理对直属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事项。
  第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直属委托或者要求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此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二)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四)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正确性;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严密有效性;
  (六)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性;
  (七)是否维护了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管理上有无短期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要就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作出评介,包括:
  (一)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实现与否;
  (二)企业经营决策和事业发展决策有无失误;
  (三)经济效益目标是否达到;
  (四)社会效益目标有否兑现。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要会同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将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根据本级人事管理部门发出的有关离任通知作出审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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