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为了积累资料,完整准确地掌握扣缴义务人情况,便于加强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应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归集,内容应包括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送达回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情况记录、扣缴义务人表彰或处罚记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扣缴义务人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按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做好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对不能实行由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凡能实行委托代征的,要尽可能实行委托代征。如委托出租汽车管理公司代征出租汽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征个人出租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委托房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代征个人转让房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娱乐场所经营者代征临时性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等。委托代征税款要办理委托手续。对接受委托的单位,要比照扣缴义务人进行管理。
六、加强扣缴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扣缴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发生临时性经济活动(如拍卖会、演出、交易会、有奖销售活动、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等)的扣缴义务人要及时检查,对不扣缴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和扣缴工作做得不好的以及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进行重点检查。扣缴检查内容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各项所得,尤其要注意扣缴义务人通过各种“创收”活动取得收入(如批发零售业的销售提成,业务往来中的回扣、好处费,各种手续费提成,“三产”返还给主管部门的收入,医院的点名手术费,学校的补课费、补习费等)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外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报酬,如出版单位支付的稿酬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做广告的报酬,新闻单位及其他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给个人承揽广告的回扣,演出单位或演出主办单位支付给演职人员的报酬,发行奖券单位兑付的获奖所得,集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等派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