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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年检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施行意见
  (一)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企业因正当理由3月15日前不能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书面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
  (二)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由企业按照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如下填写,不需再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年检办法》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是指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参考指标)。
  (四)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不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处理后再通过年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不能处理完毕的,可先通过年检,再继续对其进行处理。
  (六)按照《年检办法》十四条的规定,企业A、B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A级:
  1.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2.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B级:
  1.虚报注册资本(金)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4.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出资的;
  5.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6.公司发起人、股东或企业出资人在公司或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8.有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企业A、B级类别的划分每年进行一次。
  (七)《年检办法》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是指没有申领年检材料或虽然领取年检材料,但没有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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