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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
 (工商广字[1996]第391号)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举报。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违法广告举报受理工作,调查处理或者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上级转办的举报。
  第四条 市(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受理本地和调查处理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违法广告,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广告。
  (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
  (四)内容虚假的广告。
  (五)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广告。
  第六条 举报违法广告,举报人除特殊情况可以以电话、电报形式或者委托他人举报外,一般应当以信函形式进行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举报材料应写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法。
  举报人认为必要,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面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违法事实举证,说明具体的举报事项,提供违法广告发布的媒介、版面、时间等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必要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要求被举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举证。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接到举报材料的有关事项进行登记,注明举报材料的来源、去向及承办人,对内容不清,暂时难以核实或者转办的举报材料,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法调查核实的匿名举报信函,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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