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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加强
 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工商广字[1996]第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通过加工承揽广告诱骗客户、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经营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表现得相当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受骗单位和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了《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贯彻《通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所管辖的广告发布单位贯彻《通告》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广告发布单位认真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今后,对未按《通告》规定发布的加工承揽广告出现虚假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属于《通告》四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属于《通告》五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两部门在调查处理此类投诉时,要加强联系与配合。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业务委托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应依法查处;对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广告同时存在虚假问题的,其虚假广告应交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另案处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在同一地的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据《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的规定,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违法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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