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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以下简称38号令)不具有溯及力。
  凡在1995年11月17日38号令发布 后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38号令查处。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引用38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凡在1995年11月17日38号令发布以前发生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查处时不适用38号令。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不引用38号令,可以引用《经济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参照38号令的规定帮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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