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国内
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和禁止发布含有外币计价
结算内容的广告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1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社会上有些单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并利用报刊、杂志、路牌等刊登各种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此种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中关于“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七条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为了保证外汇金融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国内任何单位不得在境内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
对在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