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7]236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修改后的《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1992年印发《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
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 凡属《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加贴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的“CCIB”安全标志,方准进口。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主管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作为国家商检局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拟订实施商品的《目录》、负责办理《目录》内少量进口或为科研等特殊情况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免办的证明、负责更改安全标志样式制作方式的审批工作以及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内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工作,并组织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国家商检局指定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机构或商检实验室(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国家商检局指定商品的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自《目录》公布后,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即可向认证中心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书并交纳申请费。意向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有关资料、生产厂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