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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技术归口单位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海洋标准化方针、政策研究和海洋标准体系设计等有关技术的研究;
  (二)负责搜集国内外有关资料,组织海洋标准化工作中采标技术和标准化效果评价技术的研究工作;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并负责海洋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草案的标准化技术审查;
  (四)负责对海洋标准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标准的复审,并将复审结论上报主管部门;
  (六)负责标准化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标准信息服务;
  (七)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并受委托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
  (八)承担有关新产品、新资料和引进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负责海洋专用产品命名和型号管理等工作;
  (九)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标准化任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海洋标准的主要方面是:
  (一)海洋学技术术语、图形符号和代码;
  (二)海洋资源和环境调查、监测技术方法;
  (三)海洋地质勘测以及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以及环境参数计算;
  (四)海洋环境及海洋灾害预测、预报、警报技术,海洋灾害评估分析和区划管理技术;
  (五)海洋生物、沉积物质量和海水水质以及相应的污染物分析检测技术;
  (六)海洋资料信息、能源、资源和环境管理及其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七)海洋仪器和海水淡化设备产品型号命名、代号、性能及其质量要求;
  (八)海洋资源和环境分析、评价、评估技术;
  (九)海洋监察执法有关技术。
  第八条 制定海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方针、政策;
  (二)技术上先进、可行、有代表性,经济上合理,应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有利于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项目由主管部门拟定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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