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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明确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范围的通知
 (审综发[1997]72号)


各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第五条中规定,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分工范围为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中央单位。现结合地理、交通条件和历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将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分工的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予以明确,具体是:
  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            吉林省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大连市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北京市、河北省
  审计署太原特派办             内蒙古自治区
  审计署上海特派办             浙江省、宁波市
  审计署南京特派办             安徽省
  审计署济南特派办             青岛市
  审计署郑州特派办             青海省
  审计署武汉特派办             江西省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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