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法发〔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修订
刑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修订的
刑法,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正确贯彻执行修订的
刑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广大审判人员学习修订的
刑法。修订的
刑法认真总结了17年实施
刑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
刑法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
刑法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适应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常见、多发罪作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新出现的需要追究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是一部更加科学、统一、完备的刑法典。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学习计划,采用各种形式,不断深化学习,真正学懂、弄通。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修订的
刑法的宣传活动。修订的
刑法是司法机关打击和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并将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修订的
刑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
刑法,让修订的
刑法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