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宣布失效(随着外贸运输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运输能力的增强,对外贸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已无必要,适用期已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外经贸运函字第255号
1996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在当前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的新形势下,为适应外贸运输工作的发展,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冶金部、内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粮食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口岸委(办),有关总公司:
原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1985年《关于印发外贸运输计划“两级平衡、集中管理”办法(修订本)的通知》(国口字〔1985〕4号)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强外贸运输管理,发挥港口综合通过能力,密切车、船、货之间衔接,促进外贸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加上外贸体制改革和运输条件的改善,原有规定中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外贸运输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求进行相应修改。
自去年外贸运输计划平衡会后,我委在有关方面支持配合下,借鉴过去经验,结合现实情况,几经易稿修改,反复征询意见。现将修订后的《
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为改进外贸货物运输的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充分利用口岸的综合通过能力,确保外贸运输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加速车船周转,避免出现压船、压港、压货现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贸运输年度计划的提报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贸进出口货运量由外经贸厅(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提报,经汇总、编制后报送外经贸部贸运司,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