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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主动、认真、严格把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率审核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提供切实可行的意见。
  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率不超过10%的,经扩大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财政部审批。
  10%是审批权限,不是筹资必须达到的比例,各扩大试点城市要根据本地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的筹资比例。实际测算结果未达到10%的,不得硬性提高到10%。
  三、认真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监督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国家财政预算内管理,设置“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一)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审批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规定。
  (三)为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即将发布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切实搞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医疗保险基金是职工的“保命线”,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拨付。
  (五)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除留足一定数额支付费用外,要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的要求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有关细则另行制定。
  四、认真核定管理费用,加强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
  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是加强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一)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费中正常经费部分比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人均支出水平核定;专项经费按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和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予以核定。
  (二)要充分调动现有公费、劳保医疗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尽量利用原有机构、人员和设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原来已提取管理费的结余部分应继续留用,抵顶财政拨款,今后一律不得再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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