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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库存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资产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主管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购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资产,必须每年全面盘点一次。盘点时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负责,资产如有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要统一负责,建立必要的分析、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财务包括:预算执行、资金的运用、费用支出、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等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财务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向主管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要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结合起来,将分析和监督的情况如实写进报表说明,随报表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证监会必须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财会机构应在主管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调入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经财务部门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证监会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会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主管行政负责人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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