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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证监会可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暂存”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依法取得的收入先存入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暂存”帐户,每月20日前将上月收入从“预算外资金暂存”帐户划入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用款时,由财政部根据年初批准的预算,以及划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按季将资金拨入证监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
  第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证监会应按照有关财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收支决算。在编制年度收支决算的过程中,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书中反映。证监会的决算报表于下一年度3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证监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入的内容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收入,指对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证券交易所按股票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二)机构监管费收入,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收取的机构监管费。
  (三)股票发行审核费收入,指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审核而收取的股票发行审核费。
  (四)期货市场监管费收入,指对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期货交易所按期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
  (五)其他收入,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证监会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加强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登记、核销等制度。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注销。遗失票据,必须查明原因,向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声明作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证监会费用支出分经常费用和专项费用支出。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单位的各项支出,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又要杜绝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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