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财务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证券监督管理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证券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等各项收入均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证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主管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活动均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证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考核与奖励。
第四条 证监会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证监会实行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办法。证监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业务部门的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年度收支预算。
第六条 年度收支预算一年一定。收支预算中的各项指标主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年度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精打细算、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同时要划清经常费用和专项费用的界线,不得相互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证监会编制的年度收支预算,于每年一月底以前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批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年度执行中受国家政策影响,人员机构发生大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证监会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定。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