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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
 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1994年9月1日 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的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教育、科研、安监、救捞、卫生系统和运输、建设总公司等使用非经营基金、专用资金、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运输和建设总公司使用经营基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初步设计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之一。在编制设计文件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初步设计工作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可报告书(或年度计划)的投资控制额。
  第六条 初步设计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
  第七条 初步设计应满足消防、环保、劳动抗震等要求。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工程总说明和各专业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四、总用水量、总耗电量表
  五、工程总概算表(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收费、设备及外部水、电、暖、道路及构筑物等工程投资费用)
  六、主要工程量及三材用量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初步设计应进行两个以上的方案比选、技术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二、车间、试验室、机房等需要有工艺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包括完整的工艺设计篇章和图纸。
  三、单项建设项目水、电、暖、道路、绿化等外部配套设施的设计与投资应齐全,保证项目竣工后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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