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冶金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标准条文含义的解释。
标准解释应遵循一定程序和履行批准手续。标准解释一般应以《编制说明》为主要依据,并以书面形式为准(按格式19)。
第三十二条 标准发布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必须作少量修改或增删时,由负责编制单位提出,经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按格式20-22填报《标准修改单》。国家标准报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修改单”编号发布。
标准出版后,发现印刷错误,由出版单位提出勘误表在指定的刊物上发更正广告,并报批准部门备案。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修订
第三十三条 标准的标龄一般为5年。到期的标准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复审。
复审参照标准审定方式进行。
复审后认为可继续执行的在文本上标记“××××年复审有效”,并以适当形式发布。复审记录存档。复审后认为应修订的,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列入下年度的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并附复审时提出的修订意见书。复审后认为应废止的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格式23提出废止申请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标准的修订按第十条规定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组织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不变,只将制定年号改为修订年号,在文本上注明替代原标准编号,原标准一般的应同时废止。如新旧标准需要过渡期的,要明确过渡期限。
第七章 标准成果
第三十五条 标准属科技成果,国家和行业标准经审批发布后,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视同部级科技成果的通知》发给标准编制单位成果证明书(按格式24)。
第三十六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标准,按有关规定在标准实施二年后,可以申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是公益型事业。标准化经费应主要由企业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