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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由冶金部委托冶金部信息标准研究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出版。如工作需要,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结集汇编,委托有资格的出版社出版。或在正式出版前先印发油印本,给有关企事业单位做生产准备之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文本需在境外发行或翻译为外文发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供自愿采用,在合同中确定采用推荐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并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实施前,企业应组织宣讲,并做好生产、检验的准备工作。标准实施后,企业应及时将标准编号和名称列入《产品标准目录》,供用户选择采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按有关包装标准规定在产品或包装上、质量证明书上标注采用标准的编号、名称。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按《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标注。
  第二十七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
  出口产品转为内销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进口产品属强制性标准范围的,必须达到相应强制性标准要求;属推荐性标准范围的,按合同确定的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试制产品、新产品、改进产品应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产品质量认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标准实施情况组织跟踪,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问题应记录存档,以备修订时参考。
  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监督检验由国家和冶金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监督检验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国家和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和冶金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仲裁检验和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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