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程序,每年6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编制计划原则要求,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转发时一并提出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要求,下达给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8月底前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格式1--4将下年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草案一式7份报到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会议或信函方式,协调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下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同时确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年底或下年初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后,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格式5转发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并一式2份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划的调整,在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过程中,确因需要增补、更换、撤销的可以进行调整。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格式6提出调整申请,经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下达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应照原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对提出的计划项目应有充分的依据,并经专家论证。计划建议草案的项目未被批准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提出,要求论证。
对不按规定要求程序办理的项目不接受列入计划的申请。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按下达的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标准编制组具体实施。年度计划项目的工作期一般不超过2年。
编制组组长由标准制修订主要编制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经常检查、督促标准项目的编制进展情况,积极帮助创造条件,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对所编制标准的质量、技术内容、工作进度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标准文本编制应遵循GB1《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技术内容应符合标准制修订原则,并经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的专家讨论审定通过。
引用基础标准、通用标准、方法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应保证引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