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5、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要求;
  6、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的冶金产品质量要求。
  第四条 制定冶金标准应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符合用户需求,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达到安全、卫生的要求;有利于通用、互换和协调配套;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新产品经鉴定转产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产品标准。未经批量生产并积累数据的,不得制定或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 冶金标准代号、编号按国家统一规定。
  第六条 根据要求,由制定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对冶金标准评定水平。对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在标准审定时评定水平。对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程序由企业自愿申请评定水平。
  第七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草案,下达制修订任务,上报报批稿。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下达制修订任务,审批、编号、发布。
  国家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编制和主持审定。
  冶金地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交通运输、资源、能源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冶金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冶金部质量监督司。冶金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系指冶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二章 标准的计划

  第九条 编制冶金标准项目计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冶金工业发展计划和冶金标准体系表作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以生产为基础。
  编制计划要考虑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相关标准与主体标准配套的原则,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优先的原则,统一计划和按轻重级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