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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标准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
 (1994年9月9日 冶金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冶金标准管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冶金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冶金专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标准:
  1、冶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要求;
  2、冶金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和维修方法的要求;
  3、冶金产品及其生产、检验、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4、冶金地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方法和安全要求;
  5、冶金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要求;
  6、冶金地质、工程建设、产品及其生产、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互换配合、分类管理的要求;
  7、冶金资源、能源、运输、信息的技术要求。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冶金专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冶金行业内统一的冶金专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冶金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冶金企业标准,不得无标生产。
  第三条 冶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需要对下列要求统一规范的划为强制性标准,其他的划为推荐性标准。
  1、冶金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2、冶金地质、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3、冶金环境保护要求;
  4、重要的和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互换配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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