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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冶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凡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冶金建设单位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及合同规定对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及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对重要的设备要进行设备监造、严把质量关。

第五章 冶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冶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和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任务,应当接受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参加冶金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并认真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要求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二、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完整、配套、细部节点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全。
  四、设计中所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对重要的冶金设备、材料,设计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进场验收工作。

第六章 冶金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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