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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冶金部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抽查结果以冶金工程质量通报的方式,每年两次予以公布。
  第九条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不得使用、不得结算。
  第十条 冶金建设工程将逐步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冶金建筑材料和设备,逐步推行冶金工程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 冶金建设单位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供应单位查询,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责任单位应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

第三章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其负责监督并核验合格的冶金建设工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划。
  第十五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核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经营资质,加强对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受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荫蔽工程的质量必须监督到位。
  第十七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核发单位工程质量证书,并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 冶金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冶金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总包单位或冶金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原因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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