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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企业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提高在市场上信誉,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完善质量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要求,冶金部组织对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水平的冶金产品的认定,并向社会推荐“名牌产品”和“质量信得过的企业”。由冶金质协组织对申请认定产品的质量评审。

第五章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冶金行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用户主管部门和重点用户的联系。调查国内外冶金产品市场情况,为制定冶金工业质量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冶金部和各省市冶金厅局受理用户对冶金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申诉,根据情况负责或配合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国内冶金产品市场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重点和主导产品质量跟踪和信息反馈体系,掌握冶金产品市场动态,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努力改进产品质量和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认真处理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加强售前、售后服务。
  企业要努力向用户提供订货、产品加工和使用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健全质量信息管理,本着质量指标科学、实际操作可行、数据处理实用和信息传递及时的要求,建立质量信息统计体系,在行业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企业之间形成双向流动的质量信息管理网络。
  第二十七条 冶金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不定期组织用户对冶金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调查,并将结果反馈给企业和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冶金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和各级冶金产品质检机构,要调研冶金产品市场的产品质量状况,收集国外冶金产品质量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章 质量检验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是国家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冶金产品质检机构分为国家质检中心、冶金部质检中心和地方质检站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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