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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1日 冶金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冶金企业正确贯彻国家和行业的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遵循“有限范围,统一立法、区别管理,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与引导、服务相结合,扶优与治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用于销售的矿产品、生铁、钢锭、钢坯、钢材、金属制品、铁合金、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产品、黄金产品、冶金机电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 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有限范围的原则。行业质量监督重点是用于销售的产成品。企业质量监督包括原料质量监督、生产工艺实施监督、半成品和成品质量监督、标准实施监督和销售服务监督。
  第五条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专门管理,管严管好;对一般产品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第六条 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贯彻实行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同时,严格工艺纪律,加强对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查和流转的监督。
  第七条 监督与引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的产品和用于出口的产品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生产、销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扶优与治劣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管理方法,优化工艺装备,采用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对质量管理先进,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水平,服务质量优良得到用户赞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另一方面依法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假冒伪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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