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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国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表态工作细则

  7、对于我国没有实际经验的技术内容,可投弃权票,但应慎重,原则上尽量少投弃权票。国内虽无相应标准,但根据掌握的情况可以作出肯定的评价时,仍宜投赞成票;
  8、对DIS修改件投票应考虑到对原DIS草案的投票,而且不允许提技术性意见,只能提编辑性意见。
  (三)技术归口单位把填好的表决意见审批表(格式1)、投票纸(格式2或3)、所附意见(格式4)等,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在投票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报化工部产品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五条 对CD的投票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参加身份为P成员的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每一项CD按规定期限回复意见,进行投票(格式5)。
  (二)技术归口单位应在委员会阶段(CD)初期提出我国技术性意见。
  (三)各技术归口单位按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表态意见,按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填写上报(格式4)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第六条 对国际标准复审的投票,按照下列要求:
  (一)每项国际标准通常每五年复审一次,由P成员投票决定对该项标准予以认可、修订或撤销。
  (二)技术归口单位按该国际标准发布以来,我国对其采用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制定、修订计划填写投票纸(格式6),按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上报。
  第七条 对工作草案(WD)征询意见的回复,按照下列要求:
  (一)对WD的意见应经过与国内同类标准对比分析之后,或在取得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专家(代表个人)应将所提意见抄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二)凡提出技术性意见,须附详细说明,必要的试验数据,调查研究结果或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 对新工作项目提案(NP)的投票表态,按照下列要求:
  (一)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新工作项目提案对我国的作用和影响,决定“支持”、“不支持”、“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等表态(格式7),并按规定时间报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
  (二)如有必要,且条件具备,表示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的态度时,应以附页具体说明。
  (三)对新工作项目提案的基础文件,要认真研究,必要时以附页呈报评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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