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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等有关政策,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具体优惠政策和纳税办法。

第五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计划及指标下达后,贷款单位要积极与当地工商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落实贷款资金。并于每月初(3日以前)将贷款资金到位情况报煤炭部。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管理,保证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贷款单位必须按煤炭部规定填报贷款项目完成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对项目调研、筹资、设计、施工、建成后的经营和还贷,实行全过程、全权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个别项目确须调整时,贷款单位征得当地工商银行同意后,可在贷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调整贷款额,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由原设计部门重新调整概算,按项目审批权限逐级批复。停止贷款项目和更换新的贷款项目,贷款单位征得当地工商银行同意后,须报煤炭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贷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生产经营一年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审批单位组织项目后评估,企业评估情况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上级 主管部门评估情况要报煤炭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因决策失误或自筹资金不落实,拖延工期,甚至终止,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贷款单位负责,并追究有关单位、决策者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贴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论证、评估,按半贴息进行经济分析。
  第二十五条 贴息年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解决,按照国家确定的贷款额度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核定,由财政部下达到煤炭部,煤炭部按银行正常的贷款利率计算全额贴息,分季度拨付给贷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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