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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厂丝出口计划配额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确定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国内生产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和调整;厂丝配额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企业取得厂丝有偿使用配额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符合《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即:“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厂丝出口经营权和厂丝出口实绩,且已参加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地方丝绸进出口公司(或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等。
  第七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的缴纳
  企业按所获得的厂丝有偿使用配额数量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每次申领许可证前,按本次拟领证数量向国家缴纳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可使用三个月远期汇票),将其按有关规定汇入专门帐户。
  企业每次领证须缴纳的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本次领证须缴纳的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单位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企业本次拟领证数量
  第八条 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发放
  出口企业申领厂丝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出具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交款凭证,并同时按《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提交出口合同、信用证副本(或其它收汇凭证副本),发证机关据以核发厂丝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的退还
  已申领的厂丝出口许可证若因故未能使用,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外经贸部提出退还出口许可证和有偿使用费的申请,并同时到发证机关办理退证手续,外经贸部凭发证机关开具的企业退证证明办理退费;逾期未提出申请者,外经贸部不再退还配额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厂丝配额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及使用
  对厂丝配额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国家制定具体的规定,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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