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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出台新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关于适当放开机电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1996]外经贸政发第398号 1996年6月1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机电产品出口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60号)文件精神,我部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对少数有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批准,可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
  (一)企业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其固定资产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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