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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四)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存放和安装使用的场所;
  (五)物资仓库或价值较高的物品存放场所;
  (六)带塔楼建筑的广播电视调频发射塔;
  (七)其它应当安装消防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和场所。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广播电视中心、电影电视拍摄录制场所和机房、仓库等重要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技术防范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施工,不得挤占其经费和拖延施工。
  第十八条 需要安装两处以上消防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做到系统化、网络化。有条件的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技术防范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九条 凡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配备昼夜值班人员和维修工程技术人员,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总结消防工作,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的;
  (二)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防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刻苦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损失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挪作它用或损坏的;
  (二)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违犯消防法规和防火规章,造成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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