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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凭有关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理赔协议、“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第五条 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并出具“核销证明”: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证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汇管核字第  号

       银行:
             公司  号核销单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金额为   
 美元,现因故需向外方支付    美元的退(赔)款。我局已相应冲减该核销单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
  请你行按规定办理该退赔款的售付汇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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