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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
 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
 (1996年6月28日 [96]汇管函字第186号)

  第一条 为规范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程序,便于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时,须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外汇局”)申请:
  1.进口合同;
  2.对方银行开具并经中方银行核实密押的正本保函;
  3.形式发票;
  4.支付预付货款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第三条 境内机构在提供的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
  1.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经过;
  2.进口商品的市场情况;
  3.预付货款后对价格的影响。如起了降价作用,还应当说明降价的幅度。
  第四条 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第五条 境内机构在提供的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过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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