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箱数:特殊检查水平S--3;
样品数:一般检查水平I,即根据提交出口检验批的数量,首先按S--3确定开箱数;然后根据检查水平I确定样品数(支),从所开箱数中采用分层法,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支)。
(三)取样时应核对产品的名称、数量、等级、规格、货号、唛头和商检批号。
第十三条 检验
(一)外观检验:对所抽取的样品逐支进行外观检验。
(二)有害物质检测:进口国政府或对外贸易合同对有害物质溶出量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进行周期型式检测。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对有害物质溶出量未规定但包装上印有“CE”或“ASTM--D4236”等标记的产品,按EN--71或ASTM--D4236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检测。
有害物质溶出量的周期型式检测须由商检机构实验室进行,并且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物理性能测试: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对物理性能检验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标准进行检测。物理性能测试须由商检机构实验室或由商检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商检机构可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包装检验:在取样的同时,应对产品的内、外包装进行检验。外包装检验应符合SN/T0262--93,并应符合牢固、干燥、清洁、完整及适合长途运输等要求。
第十四条 不合格缺陷分类
出口铅笔、蜡笔分为A类、O类和C类不合格缺陷。
A类为铅笔表面漆膜(或其他复合膜)及铅芯中或蜡笔及卷笔纸表面油墨涂层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含量,超过附表1中所列的数值;
B类为严重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
C类为一般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
铅笔不合格缺陷分类见附表2;蜡笔不合格缺陷分类见附表3。
外贸合同中若指明出口产品为中级或普级品,其物理性能指标、外观要求应在合同明确,但A类不合格缺陷不得超过附表1中所列数值。
第十五条 检验结果评定
(一)结果的评定按每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数量统计,若发现一个A类不合格品或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量分别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即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反之,若该批中的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分别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及未发现A类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合格。
(二)对于合格批,必须把该批商品样品中所发现的不合格品调换成合格品后,方可出口。
第十六条 重新检验
出口铅笔、蜡笔一次检验不合格(不包括A类不合格缺陷)的,允许报验人经返工整理后向产地商检机构重新报验。重新报验时应附有返工记录,重新检验只限一次。
第十七条 出口铅笔检验有效期为二年;出口颜色铅笔、蜡笔检验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出口铅笔、蜡笔需出具有害物质溶出量证书时,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或国外对其内容和格式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发,无要求的,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签发;对并批出证且要求列明检验结果的,应从各批检验结果中选其最高值为整批结果签发。
若需出具CE检测报告,由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按其统一证书格式出具CE检测报告。
第五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十九条 出口铅笔、蜡笔实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