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组织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向项目法人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
9.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配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工作;
10.组织实施移民后期生产扶持工作;
11.组织移民干部和移民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移民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会同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设置建设征地移民管理机构,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并承担如下主要职责:
1.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有关工作;
2.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机构签订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
3.协同省级移民机构审核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审批的年度计划拨付移民资金;
4.与省级移民机构共同委托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5.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征地报批程序,办理建设征地的相关手续;
6.配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检查验收。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水电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组织设计等有关单位做好相应阶段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