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基础〔2002〕2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加强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移民机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地方审批的小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以下简称: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设征地移民工作要处理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为:
1.制定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
3.组织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结果的最终验收;
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设征地移民工作。